为维护厦门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市场秩序,规范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单位(以下 简称:签约单位)行为,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厦门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行业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讨论,一 致同意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签约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合同或报告。 第二条 签约单位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不得采取直接或变相回扣的方式从事不 正当竞争。 第三条 签约单位不得恣意抬高自己,贬损或诋毁其他签约单位。 第四条 签约单位不得低价承揽业务,必须按照物价局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 取工程费用并开具发票。 第五条 签约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治后备基金。 第六条 签约单位必须与行业主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简称:主管局)积极配合、通力 合作,促进厦门市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作的健康稳定开展,并实行不定期调查制度:主管局可以不加说明地对签约单位进行为期不超过壹个月调查,被调查单位必须全面配合并自下达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壹个月自动停止新业务的一切活动。 第七条 若违反本公约,签约单位愿意接受由主管局会同本公约签约单位代表组成的行业 自律监督小组给予的下列处罚: 1在全行业通报批评; 2停业整顿6—12个月; 3不予通过资质年审; 4会同与之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的建设单位废止所签的合同,并相应处理对应的保治后备基 金; 5吊销资质证书; 6以上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所有签约单位无条件地接受监督小组的决定。 第八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厦门市范围内获得主管局颁发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 签约单位保证严格执行本公约,欢迎并鼓励社会监督与互相监督。 第十条 本公约由签约单位一致协商进行修改,并报主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